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08-2-21]
(2007年3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BI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北京市社团办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北京保险业自律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交流、合作,推动北京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社团办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北京保监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
1.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在不与会员单位上级公司各项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建立业内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北京保险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北京保险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积极推进北京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北京保险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北京保险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北京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5.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北京地区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北京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北京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北京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处理矛盾,促进相互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北京保险行业与有关行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北京保险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
5.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防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均为单位会员。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中外资保险公司,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复及其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整体环境,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中外资保险公司应当加入协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复及其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否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有权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及业务规范;
(二)遵守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规章制度;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整体声誉;
(四)按年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和统计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退会需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协会主管机关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退会手续。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及管理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北京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开除会员资格处分,需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通过。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协会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推选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3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为精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一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理事会,各会员公司推选的理事即为会员代表。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及交纳会费的情况,按照6名、4名、3名分三档,确定各会员公司推选理事的名额。各会员公司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本公司出任协会理事的人选,其中须含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推选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推选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五)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为有利协会及时、高效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各项职权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为各会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常务理事产生办法为:各会员公司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选经理事会确认后正式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离开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岗位时,由该会员公司继任的主要负责人继任常务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审查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聘任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五)对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六)讨论、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七)通过公司的入会申请; (八)审议对会员的暂停会籍或解除资格的决定,接受并批准会员的退会申请; (九)审议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处分; (十)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十一)决定协会机构的设置、撤销等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且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任免秘书长以及涉及到会员公司实际利益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常务理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会长、副会长产生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产生及任期
协会设会长1名。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按照会长任职条件,在会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中推荐出会长候选人选1名,提交协会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就职。
当会长不在其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会长职务,由常务理事会重新推选会长。在新任会长产生前,由常务理事会指定1名副会长临时代行会长职务。
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
(二)组织研究北京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签发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仪式;
(六)提名秘书长;
(七)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产生及任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的产生原则上参照会长产生办法和会长候选人推选程序同步进行。副会长侯选人提交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就职。当副会长不在其公司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副会长的职务,重新进行推选。
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参与研究北京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签发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协会 设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和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及督促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定期对协会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监督;
(六)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在各会员公司担任财会、稽核或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出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由协会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产生,并报北京保监局核准。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下设车险专业委员会、非车险专业委员会、个人保险专业委员会、团体保险专业委员会、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宣传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车险专业委员会、非车险专业委员会、个人保险专业委员会、团体保险专业委员会、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宣传专业委员会具体运作方式,按照各委员会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相应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登记为协会法人代表。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有损行业利益或因个人原因请辞职务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提前改选前,由副秘书长临时代行秘书长职务。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并符合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北京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产生办法
秘书长的人选采用行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即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按照秘书长任职条件,负责拟定选聘的相关要求在业内公示,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评议,推荐出秘书长候选人选,提交下一届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报北京保监局核准后就职。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专职化,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进行业内选聘和社会招聘。副秘书长人选,需提交常务理事审议同意,并报北京保监局备案后,正式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各部门主任,需报常务理事会征求意见后,再正式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秘书长认定后,正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会费的额度和标准
(一)会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注重减轻会员的负担,其基本原则为,量入为出,合理分摊;
(二)会费收取标准应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依据各保险公司会员保费收入规模分档确定;
(三)会费额度和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费标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经费管理和审批制度,每年应向会员公布年内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下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有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北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由北京保监局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北京保监局管理。
第十三章 终止、变更
第五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以终止或变更:
(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基于合并、分立等事由;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一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按规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申请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之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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